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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名稱:
何謂CRS?
發佈日期:
2017-05-02
詳細內容:
 
何謂CRS?
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正式名稱是《金融帳戶資訊主動交換標準》(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其資訊交換的法源是稅收事務行政互助公約,而概念是來自美國的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
CRS為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所提出一套全球通用的資訊交換機制,擬從「金融帳戶資訊」角度補足稅捐稽徵所需資訊,並期以跨國合作來達到防杜租稅逃漏目的。在CRS規範下,金融機構需調查帳戶持有人的稅籍並申報給當地的稅務機關,各國政府再藉由國與國間的資訊交換,取得其稅務居民在其他國家的金融帳戶資訊。若帳戶持有人不是自然人、並被判斷為消極性非金融機構(Passive NFE,如信託、無實質營運的投資公司),而揭露其具有實際控制權之自然人。
若二國均已簽署共同申報準則,需主動提供二國稅務居民的帳務資料以供對方的稅務機關交換,因此可以避免藉由離岸銀行帳戶避稅的問題。
相較於美國的肥咖(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的5萬美元以上才須申報,CRS標準規定既有個人帳戶都必須交換申報,影響層面更為廣泛;至於企業既有帳戶則為25萬美元以上須申報。包括存款帳戶、具現金價值的保險或年金、信託或證券業保管帳戶,其餘額、投資或出售收益,都是金融機構必要申報的資訊內容。
目前我國政府尚未就採行CRS提出說明,然行政院院會2月已通過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修正草案,允許我國政府與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商訂及執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相互提供其他稅務協助,為實施CRS奠定法律基礎。
在CRS下,台商及高資產個人將可能面臨以下金融機構查核、並判斷其稅務居民身分的情形,並因資訊交換而使資訊曝光:
一、在註冊地並無實質營運的第三地公司可能遭開戶金融機依據其實際營運管理地判斷其實際稅務居民身分;二、多地支領薪酬者,支薪地金融機構可能以帳戶持有人之居住地判斷其稅務居民身分;三、高資產個人設立之投資公司於境外私人銀行開立投資帳戶,金融機構可能依實質受益所有人判斷稅務居民身分。
此波國際間要求稅務資訊透明的浪潮已無可迴避,納稅人應改變思維,瞭解稅負為資金逐利必要的成本,適時調整過往的離岸架構並合理納稅,始為正途。我國政府已積極準備迎頭趕上國際潮流,所以最近才有一連串的稅賦改革措施,如CFC及PEM等新相關措施。
參考文件:整理自經濟日報及維基百科等